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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04民初3072-3171號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訴你們(被告)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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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04民初3072-3171號

(2021)粵0104民初3072-3171號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訴你們(被告)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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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粵0104民初3072-3171號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訴你們(被告)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等案,因你們目前無法送達,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上述案件起訴狀副本等應訴材料及開庭傳票,原告起訴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賠款;2、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們的答辯期、舉證期為送達後的十五日內。上述案件定於2021年4月20日上午9:15時在本院(廣州市越秀區寺右北一街三巷1號)237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審判。

特此公告。(發佈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聯繫人:彭法官

聯繫電話:020-83009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