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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04民初9223號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公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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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04民初9223號

(2020)粵0104民初9223號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公告(判決)

劉洪偉,羅羣芬

本院受理(2020)粵0104民初9223號原告重慶市拉卡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洪偉、羅羣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20)粵0104民初922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劉洪偉、羅羣芬向原告重慶市拉卡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歸還借款本金196889.56元,並支付利息、逾期違約金(自2019年10月21日起計至2019年11月20日止的利息為2953.34元,自2019年11月21日起的利息、逾期違約金以尚欠借款本金196889.56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合併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二、被告劉洪偉、羅羣芬不履行上述債務的,原告重慶市拉卡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有權對處分抵押物四川省郫都區郫筒鎮梨園路一段118號15棟3層301號房產所得的價款中按照抵押權登記的順序享有優先受償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4439元,保全費1566.47元,由被告劉洪偉、羅羣芬負擔。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