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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05民初26724號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與伍志明信用卡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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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05民初26724號

(2020)粵0105民初26724號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與伍志明信用卡糾紛

伍志明:

(原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新村中華西三巷18號):

本院受理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訴被告伍志明信用卡糾紛一案[案號:(2020)粵0105民初26724號],已經審理終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特向你方送達(2020)粵0105民初26724號民事裁定書,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案的裁定內容如下:

駁回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