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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04民初11號原告潤信(汕頭華僑試驗區)互聯網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訴被告林暢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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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04民初11號

(2021)粵0104民初11號原告潤信(汕頭華僑試驗區)互聯網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訴被告林暢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林暢:

本院受理(2021)粵0104民初11號原告潤信(汕頭華僑試驗區)互聯網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訴被告林暢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你們)目前無法送達(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等應訴材料及開庭傳票。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剩餘本金262500.02元及利息3850元(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25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及罰息(違約金及罰息以262500.02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的標準計至債務清償之日止,暫計至2020年5月11日為18550元);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律師費損失4000元、保險費損失700元;4、本案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以上合計289600.02元。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你們)的答辯期為送達後的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答辯期滿後十五日內。本案定於2021年4月26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廣州市越秀區寺右北一街三巷一號)228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