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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05民初26673號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與林嘉佳信用卡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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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05民初26673號

(2020)粵0105民初26673號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與林嘉佳信用卡糾紛

林嘉佳:

(住廣州市越秀區流花路111號大院75號103房):

本院受理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訴被告林嘉佳信用卡糾紛一案[案號:(2020)粵0105民初26673號],已經審理終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特向你方送達(2020)粵0105民初26673號民事判決書,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案的判決內容如下:

一、被告林嘉佳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海珠支行清償信用卡本金13782.52元、利息915.1元、手續費71.5元,以及支付從2020年6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領用合約》約定的標準計付)給原告;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3元,由原告負擔4 元,被告負擔89元。上述受理費已由原告預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書時將其應負擔的受理費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15日內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上訴,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