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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喬丹狀告美國喬丹 再起爭端 到底誰是侵權者大揭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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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在2016年的時候都知道中國喬丹被美國喬丹給告了,雖然結果並沒有告到!不過如今現在中國喬丹倒要反告美國喬丹,具體是怎麼回事呢?下面小編帶大家一起看看吧!

中國喬丹狀告美國喬丹是怎麼回事?喬丹不是美國的嗎,2016年喬丹商標大戰不是落下帷幕了嗎,現在中國喬丹狀告美國喬丹?難道還想分別出中國喬丹和美國喬丹誰是侵權者?

中國喬丹狀告美國喬丹 再起爭端 到底誰是侵權者大揭祕

喬丹商標大戰

2016年12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對“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公開宣判。最高法判定,爭議商標“喬丹”的註冊損害邁克爾·喬丹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標法,應予撤銷,撤銷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法院同時認定拼音商標“QIAODAN”及“qiaodan”未損害喬丹姓名權。

雖然很多媒體、輿論對此新聞的解讀都一邊倒地認為“飛人“喬丹贏得最終勝利,拿回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喬丹體育表示只是在幾個防禦性商標上"小負”飛人喬丹,而在其真正重要的主IP上並沒有受到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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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終審判決:中文“喬丹”商標撤銷,拼音“qiaodan”維持

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對再審申請人邁克爾 傑弗裏喬丹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10件案件(以下簡稱“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進行公開宣判。該案審判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大法官針對案件的爭議焦點闡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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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喬丹狀告美國喬丹

7月19日消息,中國喬丹體育公司與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之間再起紛爭,此前是美國喬丹狀告中國喬丹,而最近,中國喬丹也將美國喬丹訴至法院,要求賠償110萬元。

中國喬丹體育公司是第十三屆全運會的官方合作伙伴,而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授權律師事務所向天津市體育局和全運會組委會發出的一份律師函,中國喬丹公司認為該律師函構成名譽侵權,因此將邁克爾•喬丹和其授權律師事務所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據悉,北京朝陽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李逵和李鬼啊,這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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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被指侵權 喬丹體育向喬丹與律師所索賠110萬

7月19日,據消息,近日,邁克爾•傑弗裏•喬丹授權上海市方達(北京)律師事務所向天津市體育局、第十三屆全運會組委會發出的一份律師函,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律師函構成名譽侵權,將喬丹、方達北京所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恢復名譽,並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維權費用110萬元。據悉,北京朝陽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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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丹體育公司訴稱,該公司依法註冊並使用“喬丹”、“QIAODAN”以及相關圖形等商標,其中主要使用的“喬丹”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和福建省“知名品牌”。1991年6月,喬丹授權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申請註冊了“MICHAEL JORDAN”及相關圖形等商標,對喬丹體育公司經營行為進行干擾,就該公司註冊商標提起了78起惡意訴訟,導致喬丹體育公司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

喬丹體育公司認為,2017年2月9日,喬丹授權方達北京所向天津市體育局和第十三屆全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市場開發部發出律師函,該律師函以對客觀事實和法院判決的錯誤描述和總結,惡意誤導他人為法院裁判文書的內容,對喬丹體育公司進行貶低性評論甚至惡意誹謗,企圖使天津市體育局和全運會組委會終止雙方合作;方達北京所喪失應有的專業和嚴謹,混淆是非、引人誤解,損害了公司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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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丹體育公司稱,喬丹曾先後提起78起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件,截至律師函發出之日,僅有3個案件判決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其餘案件,喬丹均敗訴。但律師函故意誤導使他人認為喬丹體育公司商標已全部被判決撤銷。

喬丹體育公司指出,有57起案件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後作出裁決,維持北京高院判決、駁回喬丹的再審申請,這些案件涉及的商標系喬丹體育公司使用的喬丹文字、拼音及圖形商標,也包括在全運會使用的商標。上述裁決明確認定喬丹體育公司註冊商標“喬丹”及其構成要素不存在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情形,亦不屬於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或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喬丹對圖形和“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

此外,有10起案件經北京高院二審,已判決駁回喬丹的上訴,維持原判;有8起案件雖在再審審理中,但二審均被北京高院駁回喬丹上訴,維持原判;另外3起案件最高法院僅判決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且涉及的三個商標僅為喬丹體育公司註冊的“防禦性商標”,並非經營中使用的商標,亦不會在全運會中使用。

喬丹體育公司表示,喬丹授權方達北京所發出的律師函並未説明訴訟的整體情況,隱瞞了最高法院、北京高院作出的對其不利的裁判結果,致人誤以為喬丹體育公司所有商標均被判定撤銷、相關商標在全運會中使用將導致全運會遭受不良影響,律師函曲解了最高法院的判決內容,構成嚴重誤導,具有明顯主觀惡意。例如,喬丹體育公司在起訴書中指出,律師函將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稱為商標撤銷案,將要求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的判決結果説成是因註冊商標侵犯姓名權應當予以撤銷。喬丹體育公司認為,這些表述偷換概念、嚴重誤導第三方、有失法律服務機構應有的專業與嚴謹,違反了《北京市律師協會規範執業指引》第6號的規定,嚴重損害了喬丹體育公司的名譽權,破壞該公司與第三方的合法合作,侵害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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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丹體育公司認為,律師函存在大量與客觀事實不符、與最高法院裁判不符、將最高法院裁判內容偷換概念、故意曲解、引人誤解為法院判決內容,同時多處對該公司進行貶低性評價甚至惡意誹謗,損害了公司名譽。律師函發出後,第三方已就相關事宜關注、詢問,導致該公司社會評價降低、遭受巨大損失,故訴至法院,要求喬丹、方達北京所立即停止侵權、撤回上述律師函,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連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及維權費用10萬元。

昨天(26日)是第16個“世界知識產權日”。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喬丹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一審第三人“喬丹公司”10件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該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擔任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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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庭審持續4小時之久,而“喬丹”商標是否與邁克爾·喬丹相對應、“喬丹公司”是否是惡意註冊、喬丹本人是否曾怠於行使權利等問題成為爭議焦點。案件當庭並未宣判。

案情簡介:

一審第三人喬丹公司是國內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體育用品企業,在國際分類第25類、第28類等商品或者服務 上擁有“喬丹”、“QIAODAN”等註冊商標。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喬丹系美國NBA著名籃球明星。

2012年,邁克爾•喬丹以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其姓名權,違反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關於“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等理由為由,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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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克爾•喬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邁克爾•喬丹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

邁克爾•喬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邁克爾•喬丹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為由(二審判決遺漏邁克爾•喬丹有關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上訴理由),裁定提審10件案件。案件涉及的爭議焦點是: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損害了邁克爾•喬丹主張的姓名權,違反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關於“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爭議一:“喬丹”商標是否與邁克爾·喬丹對應?

在昨天的庭審中,邁克爾·喬丹的代理人以包括大量新聞報道在內的材料為證,強調中文“喬丹”指代的就是邁克爾·喬丹,中文喬丹和對應的拼音作為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標識,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但這一觀點遭到了“喬丹公司”反駁,其代理人稱,“我們提交了相關證據説明中國有4200多位喬丹。喬丹也被廣泛應用於企業字號中,通過中國組織代碼機構查詢,中國企業字號裏帶喬丹的企業有上百家,喬丹被廣泛應用在企業字號中,最早的企業已經在申請人成名之前就有。”

“喬丹公司”方面認為,“Jordan”在外國是一個普通的姓氏,很多新聞媒體中用喬丹來指代英國一位非常有名的女明星,還有NBA其他球員等,中文包括拼音喬丹無法與邁克爾·喬丹建立一一對應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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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二:“喬丹公司”是否是惡意註冊?

在過去的20餘年時間裏,“喬丹公司”分別註冊了包括60餘件含有邁克爾·喬丹中文名稱和拼音的商標,40件籃球形象商標,32件含有邁克爾·喬丹兩個兒子姓名的商標,還有23號、公牛隊、棒球運動等商標。在邁克爾·喬丹方面看來,該企業“搭便車”的意圖顯而易見。

“明知喬丹先生,卻圍繞喬丹先生搭建整個商業模式,具有攀附喬丹先生良好聲譽的惡意。”邁克爾·喬丹的代理人解釋説,“喬丹公司”註冊商標範圍,基本涵蓋了所有能夠指向邁克爾·喬丹的身份標識,甚至包括家人姓名,顯然目的是利用商標引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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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喬丹公司”給出的説法則是,20多年生產經營當中,該企業面臨的假冒以及侵權案件眾多,其在經營當中無奈對正在使用的喬丹商標的周邊註冊了一些商標,但從未使用這些周邊註冊的“防禦商標”,且在邁克爾·喬丹提出本案訴訟之前,“喬丹公司”已經放棄、註銷部分商標,申請這些商標並無惡意。

爭議三:“喬丹”商標是否誤導消費者?

庭審過程中,邁克爾·喬丹方面給出了多份調查數據,稱其分別於2012、2015在上海、北京等城市進行了市場調查,結果顯示,當詢問“您認為邁克爾·喬丹與喬丹體育有關係嗎?”,至少7成受訪者誤以為邁克爾·喬丹是代言人或者存在其他聯繫,“喬丹公司”註冊爭議商標引發了公眾混淆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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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商評委則認為,同一主體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業標誌上所累積的商譽,應當具有延續性。相較於“喬丹公司”對相關標誌的註冊以及持續使用,從雙方使用的廣泛性、持續性、唯一對應性等方面綜合考慮,本案難以認定公眾將“喬丹”或者其漢語拼音與邁克爾·喬丹的聯繫強於“喬丹公司”。

“喬丹公司”也強調,其所有宣傳均稱“喬丹體育民族品牌”,與邁克爾·喬丹及其代言公司相區別。

爭議四:喬丹本人是否曾怠於行使權利?

“喬丹公司”與“喬丹”有關的商標最早註冊於1991年。2009年11月,喬丹公司已經在美國NBA賽場進行廣告宣傳,然而邁克爾·喬丹直到2012年才主張姓名權。在“喬丹公司”方面看來,邁克爾·喬丹長達20年時間內,怠於行使權利。

該觀點也受到了商評委方面的支持,其表示,商標法規定,自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2014修訂後的商標法第45條也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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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評委還表示,“喬丹公司”申請註冊並開始大規模持續使用喬丹商標的時間可以追溯到2000年前後,至2012年邁克爾·喬丹提出姓名權主張時,“喬丹公司”使用喬丹商標的產品已經在行業內名列前茅,“喬丹公司”對商標法律的信賴、持續大量使用喬丹商標,使其形成顯著價值,相關利益應歸屬為商標使用人。

而邁克爾·喬丹方面則迴應稱,耐克公司一直在對“喬丹公司”商標申請提出異議(注:邁克爾·喬丹在上世紀90年代便將自己的相關權益獨家許可了耐克公司),但是耐克公司是以公司自己的名義提出異議,並不需要就這些具體事項事先獲得邁克爾·喬丹的許可。

各方激辯四個小時後,法庭宣佈閉庭,案件並未當庭宣判。

專家:公開審理“喬丹”案極具示範效應 與司法改革相呼應

庭審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説,此次庭審由最高法副院長擔任審判長,有着極為重要的積極示範作用。薛軍認為,這不僅體現出法院對該案的重視,也與目前正在火熱推進的司法改革相呼應,尤其是其中的領導幹部帶頭辦案,最高法以這樣一次生動的實踐給出了示範。

薛軍還表示,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最高法公開審理這些案件,體現了我國法院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以及對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的姓名權的保護和重視。

專家:搶注“明星商標”有風險 案件曾致喬丹公司上市計劃“擱淺”

對於此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獨立諮詢監督委員會委員張廣良認為,從短期看,企業搶註明星姓名為商標,藉助明星較高的知名度,可能更容易被消費者認知,進而為企業帶來一些利益,但從長遠看,搶注“明星商標”有着不小的法律風險。

喬丹公司即是一個實例。2011年11月25日,喬丹公司在A股上市的申請獲得通過,並計劃於第二年3月底掛牌上市。然而邁克爾·喬丹在2012年2月提起的訴訟,導致喬丹公司上市計劃“擱淺”。直至今年,喬丹公司IPO(首次公開募股)才再度過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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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廣良提醒,企業將他人姓名註冊成商標,一旦姓名權利人要求撤銷,企業為該商標投入的廣告、市場營銷等費用有可能付諸東流;而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的在先權利則是國際通行的規則,在中國企業“走出去”的進程中,搶注“名人商標”可能面臨更大的法律風險。